財團法人普仁青年關懷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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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普仁青年關懷基金會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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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普仁青年關懷基金會捐助章程

民國89年09月30日核定
民國90年06月10日修正
民國92年10月18日修正
民國100年03月25日修正
民國103年02月14日修正
民國104年12月4日修正
民國108年12月20日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普仁青年關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外簡稱「普仁基金會」。

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社會關懷青少年服務、引導青少年關懷服務社會為宗旨,以配合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青少年相關及有益社會人文教育活動、推廣社會公益服務工作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萬元整(現金伍佰萬元),由王進財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299號3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二章  業 務 
第五條    本會以配合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青少年相關及有益社會人文教育活動、推廣社會公益服務工作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舉辦有益於青少年教育文化及社會和諧等相關之演講、座談會、研討會、文康育樂等各項文教性活動。
        二、興辦有關青少年人文科學、社會教育及公益福利之推廣、研習訓練活動及諮詢認證等服務事業。
        三、興辦或贊助有關青少年之科學、文化、教育、社會公益及人才培育相關問題之研究及出版事項。
        四、參與或贊助其他機構、團體有關青少年之人文科學教育及社會公益活動。
        五、接受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之委託,從事各項青少年之人文科學教育及社會發展有關問題之研究與推廣。
        六、獎勵補助從事有關青少年之人文科學教育及社會公益優秀團體或傑出工作者。
        七、辦理弱勢家庭青少年獎助學金暨急難捐助。
        八、促進青少年有關人文科學教育及福利事業之國際性交流。
        九、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三章  財 產
第六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本會經許可設立後,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受主管機關監督下列事項:
        一、本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訂定下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財產清冊,經董事會通過併同監察報告書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本會收支明細等財務報表應經執業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八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四章  董事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二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執行長之聘免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三條 本會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解任。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四條 本會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其餘皆經由董事互選之。
         常務董事之職權:
         一、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常務董事推選一人代理董事長。    
         二、董事會決議之事項,後續有需要修正後之決議,由董事授權常務董事必要時得召開常務董事會,以利會務推動。
         三、本會辦理年度工作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五條之規定,經常務董事會同意後,始得施行,並報請董事會追認。


第十五條 本會得由董事會聘請顧問及榮譽董事若干人,其聘期與董事之任期同。另本會設永久榮譽董事一職,凡捐款本會累計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者,為當然永久榮譽董事,榮譽董事及永久榮譽董事,得列席本會董事會,提供本會會務諮詢。
    


第五章 監察人及運作之方式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會設置監察人三人,由前一屆董事推薦,並經董事會通過後敦聘之,監察人為無給職。
         監察人之任期同董事之任期。本會監察人職權如下列:
         一、隨時檢查本會業務及財務狀況,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二、審查本會各項財務報表,並向捐款、贊助、補助者提出審查意見報告。
         三、制止董事會從事違法行為。
         四、代表本會進行與董事間之訴訟。
         五、於董事會拒絕召集必要之會議時,召集捐助者及主管機關共同舉辦會議。
    
第六章  職 員
第十七條 其餘業務相關人員之聘用,另訂辦法規範之。
    

第七章  經 費
第十八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主管機關    指定之網站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上傳備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 本捐助章程訂於中華民國89年09月30日、90年06月10日第1次修正、92年10月18日第2次修正、100年03月25日第3次修正、103年02月14日第4次修正、104年12月4日 第5次修正、108年12月20日第6次修正,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